这些天,最能引起国人瞩目的事,怕是莫过于这“瓮安事件”了。无论如何,火烧官衙,打砸官车,这是一些公民的粗暴行为。在古代中国,只有那些官逼民反、揭竿起义的人们,才敢做此等胆大妄为的行为(后人也才能因官员无道,给“义民”平反昭雪)。即使在“最为民治”的美国,曾先后发生的“洛杉矶事件”,也被命名为“骚乱”。因之,依法处置此种粗暴,于道于法,合情合理。只是事情到此,并未揭示这些公民如此粗暴嚣张的任何缘由。
站在官民关系之旧有立场——官为民主之立场,则官民之对立、紧张,常因为两种情形:一是刁民无法无天,犯上作乱。对此,历来的国家机器,不惜军队警察,强制弹压。冷兵器时代,民间或有还手之力;但在这热兵器时代,只要国家机器内部“和谐团结”,任你民众如何“张牙舞爪”,最多也不过是螳螂挡车、自取灭亡。另一种是政府无法不道,草菅人命,导致天怒人怨,人民揭竿而起。对此,尽管官方仍然会不遗余力,以弹压为能事,但社会舆论,人心向背,在那冷兵器时代,“武器的批判”自是一种言说。
如今的官民关系,实际如何权且不论,但在理论上,无论中外,辄称人民(选民)政府为人民(选民)。霍布斯、卢梭等的社会契约论,尽管在各国的遭遇大相径庭,但政府借此进行合法性宣传,而公民借此追求正当法律权利……都没有轻视这社会契约理论的。事实上,吾国宪法申言之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”,归根结底,不过是“主权在民”这一社会契约理论之核心的翻版。为什么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”,但权力的行使却由政党、议会、政府……把控?没有人民授权,如何被称为“人民政府”?没有人民授权,这规定如何能够自圆其说?因之,在理论上说如今的官民关系,其实质上是社会契约关系,应当大致不差的。
既然官民关系是种社会契约关系,自然,政府的产生,源自公民授权,当是合情合理。为什么公民一定要让渡自己的权利给政府?何种政府才值得公民让渡其权利?众所周知,公民让渡权利给政府,乃是因为自身无法保障所有权利的实现,让政府(官方)代理其实现部分权利。也不难领会,公民让渡权利,选择政府,只有那些德才兼备的人,才可能作为公民的选择对象。不要说在此民治时代,即使古代社会,只要有一定意义上的选举,就会追求让有德有能者出面,为民主政,为民做主。“学而优则仕”这个习以为常的说法,尽管和《论语》的原初意思相去甚远,但当我们把它置于引伸义上时,仍可发现其独特的价值——任何一个时代,倘若专拣那昏庸无能之辈执掌权柄,只能让无道横行天下,让公道默默无闻。
尽管法治笃信制度理性高于任何个人理性,但法治绝不支持刘阿斗、张宗昌之流把持朝政,或无所事事,或为非作歹。法律之外,法治照例要求能引领公民、垂范四方的德才兼备者带头守法,执法如山。之所以如此,还在于任何时代的政府及其官员,在从事社会管理之外,本来就负有风化社会、引领公民之责任。民治时代,虽然“从来没什么救世主,也不靠神仙皇帝,要创造人类的奇迹,全靠我们自己”,但政府及其官员对社会的引领、风化、导向决非可有可无。政府的这种功能一旦缺失,无政府现象便会粉墨登场。
常言道: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。既然政府及其官员,肩负引领、风化和导向公民守法向善的义务,那么,政府及其官员本身的守法向善,就是无可疑义的基本前提。否则,政府缺德失道,官员违法乱纪,却要求公民守法向善、儒雅有教,不过是无稽之谈。苏轼云:“厉法禁自大臣始,小臣不犯矣”;民谚云:“上梁不正下梁歪,中梁不正倒下来”。我想,政府及其所有官员,对这些格言都会耳熟能详的。但耳熟能详,并不一定身体力行。“言之为易、行之为难”往往因于人们的懈怠。于是,只把那动人的口号挂在口头,而无视行动和口号的大体一致,对政府及其官员而言,就是经常。这种经常,已然是政府的失道之举、背法之行。政府失道背法,如何让公民纯善守法?谈及此,一剪梅不禁想起小时候唱过的一首歌之歌词:
“……得道多助,失道寡助,历史规律不可抗拒、不可抗拒……”。数十年过去了,这义正词严的歌词仍然一直嵌在一剪梅的脑海。政府失道,要求公民守道;政府撒野,要求公民文雅……不但是政府的一厢情愿,而且是政府的异想天开。自来就只有不良的政府,没有不良的公民。当政府无道时,公民基本的做法是借用“批判的武器”。而如今,当这“批判的武器”也被屏蔽、被封杀、被阻挡了时,人为地形成了公民的“精神堰塞湖”。它一旦决堤解体,则只能演变成“武器的批判”了!除了那“武器的批判”,还能指望什么?哪怕“武器的批判”是以卵击石、是螳臂当车,也聊胜于含冤受屈、忍辱负重、不明不白……
以此观之,政府之失道,必致公民之粗暴。欲求公民文雅守道,前提是政府之守法公道。如此简单道理,一剪梅猜想:“人民政府”及其官员不应不知道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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